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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2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2015年10月16日常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控立法进程,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三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项目优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项目优先、地方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项目优先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四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由法工委具体负责。

立法规划原则上每届编制一次,立法计划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一年的六月份,法工委应当研究下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就立法规划的总体思路、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提出具体意见,组织有关方面做好立法选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调研。

每年九月份,法工委应当研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就立法计划的总体思路、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提出具体意见,组织有关方面做好立法选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调研。

第五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主要包括征集、提出、汇总、审查和调整立法项目建议,编制草案,论证、征求意见,审议通过草案,公布、实施与完善等。

立法计划应当根据立法规划和立法项目建议综合研究拟订,立法计划一般不得超出立法规划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法工委通过常德日报或常德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将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及时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其研究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法工委对立法项目建议和意见进行汇总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二)不同上位法相抵触;

  (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第八条 法工委在对所有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根据立法项目的内容、数量及轻重缓急,拟订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

第九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项目主要分为三类:

(一)立法条件成熟的,纳入审议的法规项目类;

(二)立法条件趋于成熟,但还需作深入调研的,纳入调研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类;

(三)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作调研的,纳入立法前期调研类。

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提案人、法规的初审部门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时间等。

第十条 法工委应当建立地方性法规项目储备库。未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项目,可以纳入立法项目储备库,待立法条件成熟时,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法工委可以就立法规划草案或立法计划草案组织调查研究,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由法工委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报市委审查。

第十三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通过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立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和变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提出修改意见:

(一)因国家、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致使某立法项目丧失上位法依据或者存在不合法的;

(二)因客观形势发生变化致使某立法项目丧失必要性、可行性或者需要暂缓的;

(三)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急需增加立法项目的。

法工委对调整和变更的意见进行审查研究,报请主任会议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公布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加强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编辑:曾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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