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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2-10-2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2年8月25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就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考核。

饮用水水源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水行政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供水水量。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经营餐饮业;

(二)网箱、拦网养殖;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二)旅游、游泳、垂钓;

(三)清洗车辆、洗涤衣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给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建设的项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核准选址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水行政和林业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饮用水水源水量保障、水质监测等法定职责的;  

(二)未及时依法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项目、准予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营餐饮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网箱、拦网养殖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没收养殖设施、工具;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立即驶离,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游泳、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清洗车辆、洗涤衣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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