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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人大监督问题提升人大监督实效

发布时间:2014-01-08 信息来源:市人大办 浏览次数: 【字体:

  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得最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强化监督力度不断进行探索,努力在实践中寻求最佳着力点。但结合工作实际,深感人大监督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和影响着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也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提高监督实效,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

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督主体的异化。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是监督主体。在具体工作中,主体地位却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很难将监督权的行使上升到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来认识,监督者站到了被监督者一方,或者混为一团,“裁判员变成了运动员”。现在,市、县大部分地方都实行大跨度分工,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或多或少参与经济工作,抓重点工程,承担着政府一个方面的工作。又比如,在同级人大选举中,政府主要负责人、部分政府部门负责人,法院、检察院“两长”是同级人大代表。再比如,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有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相关专门委员会把对政府部门的评价看成是对自己的评价,若对报告没有提出大的修改意见得以通过,感到很高兴;若一项报告未通过,好象是自己的责任,觉得脸上无光。如此种种,主体作用与权力配置很不相称,走了样,也变了味,势必影响到监督主体作用的发挥。
  2.监督客体的淡化。这里借用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客体即监督的对象。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制度已经深刻影响着社会各个层面。“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都能理解。但实施起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一府两院”接受监督能不能产生互动,就很难说了,客体行为上难免出现规避人大监督的问题。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对人大开展监督活动不屑一顾,“人大搞监督,我们是这样搞工作;人大不监督,我们也是这样搞工作。”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挑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因此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听之任之。有的担心人大摆问题,影响到政府的公众形象和威信,往往是不回避也不宣传,多上门做“工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监督手段的软化。法国政治学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没有权力的监督等于零。监督手段如果软化后,这种监督就失去了意义。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七种监督方式,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使用最普遍的手段;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由于种种原因,使用极少。从我市来看,历届常委会从来没有使用过。根据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权可以具体分解为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四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前三权用得较多较好,而处置权用得很慎很少。而没有处置权的监督则严重地影响了监督的实效。这样,让监督主体失去了信心,让监督的对象形成了无所谓的心理。
  4.监督内容的弱化。人大监督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按其内容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讲起来内容很丰富,范围也很大,但在实际中往往是形式多,内容少;虚的多,实的少;抽象的多,具体的少。比如计划和预算监督,一般是政府拿出计划和预算盘子,先由党委会议讨论、再在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然后再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人大监督实际上走的就是一道程序,根本没有实在内容。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一般二天会议至少安排了3-4个议题,审议时间不超过一天,在这么短的时间要达到理想的效果,那是不可能的;提出的建议是提了白提、讲了白讲。执法检查,都是把大部分的时间花在查看事先安排好的基层单位,而很少检查政府的行政执法过程是否依法、认真、有效的履行应有的职责,以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5.监督运行的同化。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但在监督的运行中,一是由于目标的同向性,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国家的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根本目标、根本任务是一致的。二是由于附属性,虽然人大是权力机关,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党政部门一体化程度高,客观上导致人大附属于党政机构(监督对象)。三是依赖性,财政控制在政府手里,政府自然在财务上支配着人大的活动。由于以上三性,实际上就大大削弱人大监督的独立性。因此,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放不开手脚,畏难情绪较重,往往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从监督制约方面考虑少。监督时尽量不“影响”政府和“两院”的工作,遇到问题不敢碰硬,停留在提出批评、建议上。有的是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敢监督;遇到疑难问题,不会监督。有的抱着做好好人的态度,说话含蓄,凡事讲情面,恪守明哲保身,怕认真监督搞僵了关系,得罪了人,运行起来和风细雨,一团和气,出现了与监督对象利益共生、同体共荣的状况。
  6.监督体制的虚化。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不够有力的原因是什么?除了认识上的原因和工作上的原因外,主要原因在于体制问题。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许多地方人大的同志反映,人大监督主要碰到两个问题:一是同级党委的某些决策,往往不经人大就直接交政府去执行,即通常说的“党委决定,政府去办”,人大如何监督?二是人大虽然可以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但这些机关所发生的问题,有的可能是执行党委的决定造成的,一追究责任就追究到党组织头上。虽然这种党政不分的状况是历史形成的,但它直接导致了人大监督权的虚置。同时,在国家政权体系中,是“党委mdash;人大mdash;政府”,而在党的政权体系中是“党委mdash;市长(副书记)mdash;人大主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党委的位置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不相称,这样就难以对监督工作行使监督权。

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制约人大监督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解决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对策措施,也应当是多种多样的。在这里,我只想就现有体制下,重点提出如下对治思路。
  1.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所在。一是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们最大的政治优势,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突出特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切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因此,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只能加强和改善,不能淡化和动摇。二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人大监督作用与党实现政治领导的价值目标,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与党保持统一,才能保证人大监督职能的政治方向。要积极争取党委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活动,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全局相统一,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统一,不越权、不添乱。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三是党委作出的决策,凡是关系到国家事务的,要求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应作为建议或通过政府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再由“一府两院”去执行。四是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保障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2.大力提高监督者自身素质。“打铁还要自身硬”。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监督的目标。第一,要敢于监督。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开始是讳言监督,其后是羞羞答答谈监督,提出“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或“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现在要理直气壮地讲监督,监督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所采取的了解、检查、审议、处理的法制行为,其实质是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当前要克服“无为、无位、无效”的思想,强化监督意识,真正做到敢于监督。第二,要善于监督。要转变监督观念,要看到监督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监督是一种责任,要突出监督重点,要围绕科学发展搞好监督,围绕公平正义搞好监督,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搞好监督。不仅要注重程序监督,也要注重实体监督;不仅要注重监督的过程,也要注重监督的结果;不仅要注重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也要注重人事监督。
  3.坚持和完善人大监督程序。切实有效的监督应当是一个科学系统,它突出表现在所有监督都是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的。程序是监督的要义,也是监督取得实效的“捷径”。法定顺序、过程、步骤、方式一旦启动,必须按预定步骤运行,不可逆转,直至完成任务。随着程序过程的向前发展,人大监督一步一步地得到实现。所以,人大要善于和充分利用程序的功能特点,来做监督工作。对于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就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监督工作;对于法律只赋予了人大监督权而缺乏监督程序的,人大就要对程序予以谨慎的健全和完善,比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就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大胆地为具体的监督形式创制监督程序。近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前,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拿出初审意见后,先经主任工作例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再提交常委会审议。这种方式避免了审议意见不集中、空谈的毛病,效果比较好。因此,我们可以使它制度化、程序化,这样,有利于人大监督的到位、有利于监督价值的实现,更有利于监督效果的提高。
  4.充分发挥专委会作用。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闭会期间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常委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的机构,其参谋水平、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监督权的行使。比如,提供监督议题建议,直接决定着全年常委会工作的重力点;审议发言时,联系相关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引领着组成人员发言的取向;常委会审议后,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最终促成问题的解决,虽然需要多方面的积极配合,但主要的还是依靠相关人大专委会的追踪监督与检查督促。因此,常委会开展监督,要注重发挥专委会的作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年常委会监督议题征集时,要主要依靠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供,人大专门委员会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沟通联系,广泛收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而且,人大专门委员会最大的优势和特点体现在一个“专”字,其主要任务是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专门问题、专项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提出初审意见。这就要求各专门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工作上要深入、全面,要提倡无陪同调查研究,不能仅听政府部门的意见,更不能仅把部门的建议作为审议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事先做到心中有数,跟踪督办时才能一抓到底。同时,要加强专委会的组织建设,适当调配专业人员进专委会,组建“专家型”的委员群体,为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5.善于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能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用好权、掌好权,直接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关系到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关系到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一句话,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大选举任命了干部,就要对他进行监督,不监督就是失职,监督不力就是未尽职。长期以来,“监督就是支持”的观点很是受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赞赏,实际的情况是大大削弱了监督。“监督只对事不对人”的观点,实际上放弃了监督。事是人做的,板子却要打在事身上,岂不好笑?结果是监督空对空。校正的对策,一就是高扬监督的大旗,不怕“伤和气”,就是要真监实督,一抓到底。二就是人大要“问责”,要把板子打在人身上,做错了事就要承担责任,付出代价。三就是依法运用刚性的监督手段,该质询的就质询,该特别调查的就进行特别调查,该罢免的就罢免。单纯的仅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提出建议的所谓“温柔”的监督,实践证明是难以奏效的。人大监督的希望和权威,很大意义上将取决于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及运用的程度上。只有以权力约束权力,才能增加监督的实效。

(编辑 薛野)

(作者 市人大城环委 龚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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