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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

发布时间:2020-05-2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这些主体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就都应当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的有关精神,519日,我市“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在市人大机关102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杨建华主持。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董高群、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方建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副主任委员李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权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工会主席何本凡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督办科、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科、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相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科介绍了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了近年来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情况。参会人员围绕“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疑惑进行了深入交流。

    会上,董高群同志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切实认识到开展“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不仅是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全覆盖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举措。二是要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两院”规范性文件管理机构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要密切日常往来,加强工作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对备案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疑惑审慎把握,定期进行沟通交流,确保本市“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顺利起步,稳步推进。三是要提升备案审查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将有关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对符合“三性”(外部性、普遍性和反复性)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要做到应报尽报,避免瞒报漏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定期认真总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经验,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


↑座谈会现场(一)


↑座谈会现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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